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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与投资理财专项整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07-13  作者:中国巫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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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21号)和《重庆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二、专项整治对象有哪些?


(一)开展对重点网站广告的整治。主要针对我市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企业、投资类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二)开展对重点广告行为的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是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此外,禁止P2P网络交易平台以“政府信用”、“国企信用”、“国企担保”、“全资国有”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三)开展对投资理财类市场主体清理处置。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投资理财类企业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实施分类处置。


三、依法分类处置措施有哪些?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发现市场主体,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由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物管公司、居委会、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市场主体的;


(2)能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比如地址虚假或者冒用他人房管证明骗取登记的;


(3)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但能够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联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申请,或者可以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


(4)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5)经两次实地检查,均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发现主体的。


2.办理注销。对停业的投资理财类市场主体,经与当地公安、金融办联系确认未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实现有序退出。


3.依法吊销。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法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罪名成立的,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其进行吊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吊销


4.引导变更。对已开业经营,但未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投资理财类市场主体,发出书面行政指导,依实际经营业务引导其变更名称和取消投资理财类经营项目,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依法查处。对投资理财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禁止以“政府信用”、“国企信用”、“国企担保”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对投资理财类市场主体在互联网发布涉及“投资”、“理财”、“高回报”等含有非法集资内容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依法查处。


6.及时移送。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资理财类市场主体,按照《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及时移送打非办。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宣传的网站、网页,以及被金融办或公安部门认定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市场主体的网站、网页,依法予以关闭。


7.限制资格。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市场主体,将主体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对外投资和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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